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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dzx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人员:查看视频监控,今天10:28分48号组装装药工房2人同时在同一间工房内从事上军工硝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湖南省烟花爆竹第三轮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案件移交表;2、超量:70号筑药间限药量3公斤,工作存放一满盆药物,计药量12公斤。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湖南省烟花爆竹第三轮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案件移交表;3、违反操作规程操作:(1)106号晒坪\凉棚内药盆中的亮珠摊放过厚,不利于散热;(2)73号装药间,职工在药饼子上扳紧口药,存在安全风险。(3)110号包装中转间,有四盆包装好的亮珠未及时入库,放在该工房内过夜,且职工包装亮珠时每盆药物装药过多,超过容器的边缘,药盆堆放时存在药压药的现象;(4)109号包装间,昨天剩余的亮珠未转入中转间,放在操作间过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湖南省烟花爆竹第三轮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案件移交表。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