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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6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wangliang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

地 址: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70#包装材料第四间内存放23件引火线。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置决定书、现场照片2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