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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科泰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6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嘉树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dal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科泰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嘉树镇新井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8日我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科泰花炮厂科泰工区装药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情况有:抽查该药物生产线的黄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特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陈某未经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证进行装药作业,其他三名职工均经过国家规定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机构进行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工种的特种作业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