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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7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21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ydm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按照醴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醴陵市2020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醴安发[2020]2号),2020年5月4日,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开展烟花爆竹顽瘴固疾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发现:31号机结鞭/包装、14号空筒插引工房,正在生产的白药炮空筒外径2.0cm,含药量0.4g/个,超过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白药炮C级0.2g/个)。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检查〔2020〕llsydm10号;2、现场检查记录;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责改〔2020〕llsydm7号;4、询问通知书(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询〔2020〕llsydm3号;5、文书送达回执(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回〔2020〕llsydm5号;6、询问笔录2份;7、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6.2.2条规定(个人燃放类产品:爆竹类,白药炮C级,0.2g/个)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