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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22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5-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ydm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6日,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按照醴陵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的要求,对醴陵市洪龙鞭炮厂二工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发现:11号机结鞭/包装一栋六间,其中5间正在进行机结鞭工序作业,加工产品为白药炮,单个内径2cm,含药量为0.6g/个;9号包装间5人正在从事包装工序作业,包装产品为11号机结鞭生产的半成品,单个含药量0.6g的白药炮。该产品单个含药量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爆竹类C级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白药炮0.2g/个)。证据: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2份(法人代表和安全员)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6.2.2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