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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强昇花炮厂(普通合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5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23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5-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dyw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强昇花炮厂(普通合伙)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9号包装车间存放组合烟花盆架280个,改变工房用途。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笔录问;2、56号筑内筒泥底间限药量2KG,存放黑火药粉状硝1箱,每箱25KG,共计25KG,超药量存储。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笔录问;3、10号包装材料库存放组合烟花盆架300个,改变工房用途。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笔录问;4、8号包装材料间存放组合烟花盆架280个,改变工房用途。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笔录问。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