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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5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ywz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315#喷花组装车间内发现部分旋转升空类产品;2、316#喷花组装车间工房内12人从事旋转升空类产品组装作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