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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5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zzh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2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张志宏、颜华侨对醴陵市白兔潭何家山鞭炮厂(主厂区)进行“烟花爆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时,发现该企业48#机械接鞭/包装(限员12人,限药量36kg)易某某等5人5台结鞭设备违规使用“亮珠彩引”编结品名“七彩开门红”单边爆竹、50#机械接鞭/包装(限人员12人、限药量36kg)李某某、何某等4人4台结鞭机违规使用“亮珠 彩引”编结超规格(药量)爆竹;32#封口中转(限人员1人、限药量600kg)存放筒高4.5cm,外径2.5cm,内径2.0cm,217个/饼,超规格爆竹药饼3000余饼。 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ZZH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ZZH1 号”。5月14日复查,发现该企业50#机械接鞭/包装仍有李某某、何某某等4人4 台结鞭机使用”亮珠彩引”编结筒高4.5cm,外径2.5cm,内径2.0cm的超规格(药量)爆竹)。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现场检查、复查图片五张;企业 实际控制人询问记录一份、企业安全员询问记录一份、企业生产厂长询问记录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控制人、企业安全员、企业生产厂长身份证复印件三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