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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zzh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16日,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现场抽查视频监控回放:1、习惯性超员作业:25#机械压药(危险等级1.1-1、限员1人)2020年6月10日14点13分59秒至14点14分29秒期间,员工王某某清扫卫生、王某某中转余药存在人员重叠作业现象。2、违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25#机械压药(危险等级1.1-1、 限员1人)2020年6月10日7点54分27秒至7点55分59秒之间、员工王某某进行地面余药回收作业时,前后六次用腿对余药回收桶反复踩压紧。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现场检查视频截图图片5张;企业主要负责人询问记录一份、企业生产厂长询问记录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 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