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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永利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0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29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6-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明月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lh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永利花炮厂
地 址:醴陵市明月镇天华村西川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14号粉碎中转工房存放封口药饼(改变工房用途)。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文书1份现场照片1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