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20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hj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29日,12号机结鞭/包装间限药量36kg,实际6间共存放红炮药饼562饼,核计药量56.2kg。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 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 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