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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1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yhq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嘉树镇杉仙村泉塘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抽查、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违反工艺组织生产(1、现场检查,该企业在12#筛选车间左侧私自设置1晒坪/凉棚,用于晾晒单基粉;2、现场抽查该企业5月26日至6月27日单基粉进出台账和票据,发现该企业在此期间共运出含水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单基粉约45825kg;3、抽查15#、16#、17#单基粉库,均存放有含水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单基粉成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检 查〔2020〕llsyhq13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 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yhq8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 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yhq6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企业 及相关责任人证件复印件若干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