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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0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pb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过筛子、防事故”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醴应急发[2020]16号)要求,2020年6月23日第四组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抽查合力工区34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检查时未生产,工房内4筒化工原材料未转运入库,该装药机械下料斗内银粉未清理干净,抗爆间内机械运输带上摊放回收药物(约3kg),机械下回收的废引线、余药未及时清理。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检查〔2020〕llspb35号);2、现场检查记录1份;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pb16号);4、黄永秋询问笔录1份;5、何光赛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