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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28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dzx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旭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改变工房用途:46#打泥底/筒子库,在内私设一间生活间摆放电饭煲、米、饭桌等生活设施。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相关照片。2、超量储存:42#存引洞,限药量10公斤,实际存放10箱引火线,共计药 量70公斤。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相关照 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