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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山塘新华花炮厂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0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pb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山塘新华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药量储存:20号引线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引火线57箱,计药量342kg,超药量242kg。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陵)安监 花炮股检查〔2020〕llspb39;2、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pb19;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pb17);4、兰光明询问笔录1份; 5、杨辉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照片。2、改变工房用途:16号装泥底工房,在内存放爆竹成品2300余盘。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检查〔2020〕llspb39;2、现 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pb19;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pb17);4、兰光明询问笔录1份;5、杨辉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照片。;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45号、72号、75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工房内管理混乱,存放的药饼、半成品在下班后未按照作业 规程及时清理转运并超过工房核定药量;该厂机械装药/封口工序正在生产作 业,值班带班人员、安全员不在岗。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 陵)安监花炮股检查〔2020〕llspb39;2、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pb19;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pb17);4、兰光明询问笔 录1份;5、杨辉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