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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0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39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7-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ywz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李畋镇将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20日我局检查人员在视频监控中心调取视频监控发现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天美工区)68号装药/封口过道滞留一桶药物。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