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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28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41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8-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wl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4日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金星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厂职工对60号插引工房内的插引机进行检修时,未将插引机上的引火线清理干净(插引机上留有13捆引火线)。也未将设备拆除移至指定地点进行修理。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对彭光卫和潘桂兰胡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