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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3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tsy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9月24日8时10分至9时20分,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回放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监控回放发现:2020年9月22日13时35分至13时40分:(1)107#药饼中转工房(限药量50KG)1名工人正在工房内进行拆余药作业;(2)107#药饼中转工房外安全通道滞留3桶余药核计(30KG)。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视频监控巡查相片,张维询问笔录,张波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12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