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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6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44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10-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laixin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5#包装车间(限人员20人)现场22人从事包装作业,部分成品未及时中转,包装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安全通道,少量废弃爆竹未及时清理。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0〕llslaixin27号 ;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0〕llslaixin16号;4.卜长江询问笔录1份;5.陈圣湖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该单位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