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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45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0-11-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tanghaibin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4日9时35分至2020年11月4日11时35分,执法大队对照该单位制定的2020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6月份和10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2、总经理邱某某的《询问笔录》、安全部长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邱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及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李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