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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8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tanghaibin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9月24日9时8分至2020年9月24日10时30分,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内筒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3#药饼中转内存352饼(每饼37个)单个内径32mm、外径38mm、壁厚3mm、主体高度68mm有药内筒。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11805,许可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有效期: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93-2015的标准:组合烟花类(C)级单筒内径<30mm,单筒最大允许总药量<25g。43#药饼中转内存352饼(每饼37个)单个内径32mm,属组合烟花类(B)级。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违规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刘某某、刘某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