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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昇顺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pb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昇顺鞭炮厂(原醴陵市伟昌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按照《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秋季交叉执法检查的通知》(醴应急发[2020]23号)要求,2020年11月4日,第四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昇顺鞭炮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抽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发现:27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员工陈双连(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进行机械装药进饼岗位作业,抽查该企业2020年11月2日6时46分和2020年11月4日10时8分视频监控回放发现该员工正在机械装药进行进饼作业。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pb31号);3、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4、赖某某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