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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八马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26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806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1-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八马花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7#存引洞(限药量10kg)内存放安全引1件,合计药量7kg,引洞右侧距离1米处新建一引洞,内存放带引3箱,合计药量18kg;8#包装材料库工房门口停放一厢式电瓶车,现场无人看守,车内存放引线7箱,合计药量42kg。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5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胡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胡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2、21#机结鞭包装车间与22#机结鞭包装车间中间私搭一工棚,内存放半成品4推车。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5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胡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胡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3、28#包装材料库内设有4张工作台,一台过塑机,内存放半成品122筐,在车间内从事包装作业。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5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胡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永桂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胡明霞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4、13#包装车间从事制筒作业。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5号)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8张;2、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胡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胡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10.1-5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