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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05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807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1-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xyq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某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对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进行“2020年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 ,发现以下问题1、爆竹生产工区29#机结鞭/包装工房一栋六间,有5人从事品名为“彩雷王”筒高6.3cm,外径1.8cm,内径1.3cm单个爆竹产品包装作业;2、45#机结鞭/包装车间一栋六间,左侧起开始四间四人正在从事品名为“彩雷王”筒高6.3cm,外径1.8cm,内径1.3cm单个爆竹产品包装作业;右侧两间存放37筐药饼、筒高6.3cm,外径1.8cm,内径1.3cm、24饼/筐;。证据:2020年12月3日醴陵局花炮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xyq21号;询问笔录两份(主要负责人邱由学、安全员范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资格证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图片若干。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