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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观前瓷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孙家湾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zxz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观前瓷业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孙家湾镇观前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25日上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正组织生产,发现你单位有6台机械传动设备未安装防护装置。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孙凯礼询问笔录1份;4、江某某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七条((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六台(套)以上十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