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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山水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19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809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1-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wangliang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山水引线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漏水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37#引线中转(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引线269件,核计药量1614kg;138#引线中转(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引线288件,核计药量1728kg;141#引线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引线600件,核计药量3600kg;142#引线库(限药量2000kg),实际存放引线659件,核计药量3954kg;144#引线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引线480件。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现场违章图片6张;2、主要负责任人林某某、专职安全员廖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林某某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廖某某的身份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