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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07 访问量:次 作者:粱细飞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811
- 发文机关:粱细飞
- 发布时间:2021-0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1〕llszzh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危化司专家组对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抽查,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56#化工材料库未按标准规范分类分间存放,特别是高氯酸钾库有半袋镁铝合金和其它没有名字的化工材料;专家组将情况反馈到醴陵局,后续醴陵局花炮监察股跟进继续调查,通过回看视屏监控,询问相关人员,查看相关台账资料等,确认该企业原材料氧化剂、还原剂混存行为属实。。证据:2020年11月15日专家组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醴陵局后续处置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xyq1115-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xyq1115-2);询问笔录三份(主要负责人汤某某、安全生产厂长朱某某、王某某);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厂长资格证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以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壹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