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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2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46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1-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量生产作业 (检查:1、一工区32#机装药,限药量10KG,内存放有铝银粉在进料口处10包,合计药量250KG;2、25#机械装药车间内存放已粉碎的硫磺15包、铝银粉116包。)2.未持证上岗 (检查时,该厂的机械装药车间作业人员唐某某(51253519xxxxxx),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