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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2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量生产作业 (检查:1、一工区32#机装药,限药量10KG,内存放有铝银粉在进料口处10包,合计药量250KG;2、25#机械装药车间内存放已粉碎的硫磺15包、铝银粉116包。)2.未持证上岗 (检查时,该厂的机械装药车间作业人员唐某某(51253519xxxxxx),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