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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虹桥鞭炮厂(二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5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48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hj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虹桥鞭炮厂(二工区)
地 址: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 :工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47号成品库2人从事包装作业;2、机装药工房无工房标示牌,右侧第三间原材料粉碎间内放置银粉11包、高氯酸钾8包、硫磺5包,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3、76号存引洞限10kg,实际存放引线11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