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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荣华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5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49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m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荣华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8号粉碎工房,地面及墙面含药粉尘堆积较厚,未及时冲洗。2.引火线出入库台账,未见记载引线出库数量。3.31号引线中转库(限药量100kg),存放引火线58箱,合计药量约350kg。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