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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46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建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4月11日,我局组织交叉执法小组对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39#空筒插引车间后面私搭一工房进行打泥底作业;39#空筒插引车间右侧私搭一工棚,存放插引饼80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16条: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