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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x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舒方兵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三工区:14#包装间一人穿托鞋作业,工作台未固定;16#机结鞭中间一间存放一箱安全引;17#机结鞭两人穿拖鞋作业。一工区:一结编工房缺工房标志牌,该工房其中一间摆放两台结鞭机;42#结鞭间3员工穿拖鞋作业;63#包装工作台未固定;二工区:现场检查时未组织生产,29#压药工房存放药物20kg,限制药量5kg;38#药饼中转用于擦药;40#存药洞存放60kg药物,限制药量10kg;44#药物中转间存放药物320kg,限制药量60kg;46#称料间氧化剂与还原剂存放在一间工房内;18#钻孔安引间4台钻孔机,限制2台;30#药饼中转间限制药量40kg,实际存放药饼546饼,合计药量208kg;33#药物中转,限制药量80kg,实际存放320kg;药物线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