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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凯兴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3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54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k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凯兴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绍群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号存引洞,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引火线7箱(总计药量49kg)2.机装药工房作业人员未持有〈烟花爆竹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3.94号结鞭中转工房,进行包装作业,现场存放成品500箱。4.119号粉碎工房,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存。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