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hb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贤桃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量存储 (1、43#成品库(定量3000kg),实际储存黑火药成品208箱(5200kg),超量储存2200kg;2、42#成品库(定量2000kg),实际储存黑火药成品180(4500kg),超量储存2500kg;3、44#成品库(定量3000kg),实际储存黑火药成品230箱(5750kg),超量储存2750kg;4、45#成品库(定量2000kg),实际储存黑火药成品123箱(3075kg),超量储存1075kg;5、40#包装间(定量80kg),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作业,内存放黑火药成品30箱(750kg),超量存放670kg;6、33#造粒中转间(定量500kg),实际存放药物60袋(2400kg),超量存放19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