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ck1号

被处罚单位: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明生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包装材料12人封装,22#25#结鞭中转进行封装作业 (改变工房用途)

以上事实违反了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