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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7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陈东村蛇形嘴组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赞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抽查71号组装装药作业人员张芝兰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证号为T430281XXXXXXXXXXXX,有效期至2014.11.11至2020.11.11,未复审。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