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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12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62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7-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k1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培法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74号存引洞(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引火线4箱(合计含药量22kg);2.18号黑药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粉状硝20箱(总计5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