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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17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63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7-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hb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波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醴陵市李畋镇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李政发[2018]8号),2018年6月26日至27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依法对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抽查引线工区生产车间安全管理情况发现超量生产:1、26#湿药中转间(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已和好湿药30桶/600kg;2、24#机械湿法药混合(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已和好湿药30桶/600kg,且故意遮挡监控摄像头。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易显军询问笔录;易芳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4.5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