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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东方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17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64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7-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hb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东方工区
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员作业 (49#黑火药库(定员1人),4人进入库内(朱正武、彭国明、古祖贵、樊明文),3人同时在转运黑火药成品入库(彭国明、古祖贵、樊明文),其中一人未穿上衣,打赤膊作业);2.改变工房用途 (17#包装材料库,在内存放黑火药成品125件(计药量3125kg))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3、4.5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拟作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