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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鸿鹏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25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pxl2号

被处罚单位:鸿鹏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友明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全市烟花炮竹企业2018年7月2日至7月6日全线停产。监控中心巡查时发现该厂于2018年7月2日上午10点02分18号封装车间、30号封装车间正在生产作业.电话通知后,仍然未组织人员撤出作业现场。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