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花椒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26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花椒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花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细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6月28日凌晨4点15分,根据醴安办发[2018]18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夜间高温停产督查,检查时发现:机装药/封口现场4人正在组织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