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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晶晖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02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pxl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晶晖鞭炮厂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作贵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7月2日上午10点30分,据市局监控中心巡查发现,你厂54号封装车间有3人在进行封装作业。电话通知后人员仍然未撤出作业现场。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