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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10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茶山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b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启云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完善,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检查企业2018年5月份隐患自查自纠管理台账,有月报表无登记台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