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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0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6-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综合股罚单〔2018〕llszh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连江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询问笔录二份;4.现场检查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