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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24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1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9-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lr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
地址:×××××××××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广祥烟花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1、该企业为C类企业未执行高温提产指令,正在组织生产;2、主要负责人欧阳继安排6名从业人员在9号包装工房内进行组装工序作业,且工房内放置20饼口径为1.2寸的内筒;3、9号包装工房外违规停放一辆电频车,电频车上放置大约100饼口径为1.2寸的内筒;4、专职安全员尹建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18年5月27日已逾期,且未经考核合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相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你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你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给予 合并处肆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