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0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2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8-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昌来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许可范围:烟花类:喷花类(B、C)级、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花,C)级、混合包生产,其中梧桐二工区生产许可范围:升空类(旋转升空类,C)级、混合包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梧桐二工区77号、78号组装工房分别有10人和8人正在从事喷花类产品组装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