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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麦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4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8-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明月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h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麦田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子建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引线库,2#引线库限药量500KG,实际分别存放引线108箱,88箱,合计
药量756KG,616KG ;2、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陵)安监明月镇安检记【2018】llslh3号;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