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王仙兴发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04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lm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兴发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军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5月17日,王仙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王仙兴发鞭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5号封口中转存有2.0大药饼,经查该药饼一饼共有筒子127个,每饼药量为180g,单个药量为1.4g,28号粉碎中转限药量50kg,实际存放硫磺18包(50kg每包)共计900kg;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