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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永利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6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jg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永利花炮厂
地址:醴陵市大障镇弹子坑村西川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墨怡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引库超量存放 (检查时发现,38#引库限药量500KG,内存放150件引线(合计药量900KG)。)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保养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机结鞭车间内设备保养填写不规范,填写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