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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科富利群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2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m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科富利群花炮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陈留云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9号无药材料库,改为注引空饼中转工房。2.7号卷筒工房,擅自安装电烘干设备,用于烘干涉药半成品。3.22号结鞭中转工房,设置注引机6台,用于鞭炮注引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